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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給付編輯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原告
國家教育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許添明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王可欣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梅音律師
被告
聯教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烈貞
法定代理人
高天龍
法定代理人
林富雄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谷逸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編輯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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