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9號上 訴 人 黃秋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豐興農業有限公司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49 號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