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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匡偉蔡世芳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上訴人
黃秋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豐興農業有限公司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49 號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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