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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黃愛真
  •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黃秋香

  • 原告
    黃世昌
  • 被告
    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法人佳恩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世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佳恩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37,040 元(見本院卷二第41頁反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5,4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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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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