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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返還畫作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原告
TAO JIAN(中文名陶冬冬)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立坪律師
被告
慈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潘芳中
被告
孫玉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陳珮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畫作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下午3 時許,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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