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慈雲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潘芳中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孫玉霞
- 被上訴人
- TAO JIAN(中文名陶冬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畫作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512,720元(即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返還畫作,如不能返還,應連帶給付美金848,000 元,以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 比31.625換算為新臺幣26,512,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68,0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