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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返還畫作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慈雲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潘芳中
上訴人
即被告
孫玉霞
被上訴人
TAO JIAN(中文名陶冬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畫作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512,720元(即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返還畫作,如不能返還,應連帶給付美金848,000 元,以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 比31.625換算為新臺幣26,512,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68,0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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