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70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 告 永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容 被 告 張秀政 張益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楊育淇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5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