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 原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盛茂
- 被告
- 永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海容
- 被告
- 張秀政
張益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楊育淇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5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