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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告
永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容
被告
張秀政

      張益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楊育淇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5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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