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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告
永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容
被告
張秀政

      張益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1,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於收受上開裁定後,於106年4月27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但本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原告未於限期內按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所應行補繳之裁判費並為繳納,且迄未補繳,其起訴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第11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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