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寰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Must Win International Co.,Ltd.、東莞百事威房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為美金25萬元即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845 萬元(計算式:美金25萬元×原審起訴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賣出現金匯率33.8=84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9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