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 原告
- 雅祥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仁
- 訴訟代理人
- 盧柏岑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於本裁定附件第一欄部分如第二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