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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履行買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原告
雅祥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仁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於本裁定附件第一欄部分如第二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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