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6號原 告 雅祥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仁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於本裁定附件第一欄部分如第二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