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曾語蘋 被 告 意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冠邦 被 告 邱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叁拾陸萬捌仟叁佰叁拾伍點玖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背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意先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13日邀同被告林冠邦、邱志豪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2億4,000萬元之借款,被告意先公司並陸續向原告申請動撥共美金152萬1,078元,其個別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並於系爭約定書第8條第2項約定,如被告意先公司未按期清償債務,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債務本金餘 額依遲延利息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 ,則按債務本金餘額依遲延利息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意先公司僅繳款至如附表所示最後繳息日,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美金136萬8,335.9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而被告林冠邦、邱志豪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即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且依系爭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意先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全部債務應視為立即到期。據此,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其等所積欠之債務。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 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約定書、確認表、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外幣貸款撥款交易憑證、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裁判費 39萬7,44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彰言 ┌───────────────────────────────────────────────────────┐ │附表:請求明細表 │ ├─┬────┬──────┬─────┬─────┬──────┬────┬─────────────────┤ │ │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編│借款金額│借款起迄日 │積欠本金 │最後繳息日│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 ├────────┬────────┤ │號│(美金)│ │(美金) │ │ │ │逾期6個月內以前 │逾期6個月外以前 │ │ │ │ │ │ │ │ │ │開利率10%計算 │開利率20%計算 │ ├─┼────┼──────┼─────┼─────┼──────┼────┼────────┼────────┤ │01│267,840 │自105.08.31 │240,795.33│105.10.24 │自105.10.25 │2.2535%│ 自105.11.26起 │ 自106.05.26起 │ │ │元 │至105.11.29 │元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6.05.25止 │ 至清償日止 │ │ │ │止 │ │ │ │ │ │ │ │ │ │ │ │ │ │ │ │ │ ├─┼────┼──────┼─────┼─────┼──────┼────┼────────┼────────┤ │02│66,960元│自105.08.31 │60,198.83 │105.10.24 │自105.10.25 │2.2535%│ 自105.11.26起 │ 自106.05.26起 │ │ │ │至105.11.29 │元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6.05.25止 │ 至清償日止 │ │ │ │止 │ │ │ │ │ │ │ │ │ │ │ │ │ │ │ │ │ ├─┼────┼──────┼─────┼─────┼──────┼────┼────────┼────────┤ │03│199,680 │自105.09.13 │179,358.28│105.10.24 │自105.10.25 │2.2535%│ 自105.11.26起 │ 自106.05.26起 │ │ │元 │至105.12.12 │元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6.05.25止 │ 至清償日止 │ │ │ │止 │ │ │ │ │ │ │ │ │ │ │ │ │ │ │ │ │ ├─┼────┼──────┼─────┼─────┼──────┼────┼────────┼────────┤ │04│49,920元│自105.09.13 │44,839.57 │105.10.24 │自105.10.25 │2.2535%│ 自105.11.26起 │ 自106.05.26起 │ │ │ │至105.12.12 │元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6.05.25止 │ 至清償日止 │ │ │ │止 │ │ │ │ │ │ │ │ │ │ │ │ │ │ │ │ │ ├─┼────┼──────┼─────┼─────┼──────┼────┼────────┼────────┤ │05│247,686 │自105.07.13 │223,417.78│105.10.24 │自105.10.25 │2.2535%│ 自105.10.25起 │ 自106.04.12起 │ │ │元 │至105.10.11 │元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6.04.11止 │ 至清償日止 │ │ │ │止 │ │ │ │ │ │ │ │ │ │ │ │ │ │ │ │ │ ├─┼────┼──────┼─────┼─────┼──────┼────┼────────┼────────┤ │06│82,562元│自105.07.13 │74,023.26 │105.10.24 │自105.10.25 │2.2535%│ 自105.10.25起 │ 自106.04.12起 │ │ │ │至105.10.11 │元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6.04.11止 │ 至清償日止 │ │ │ │止 │ │ │ │ │ │ │ │ │ │ │ │ │ │ │ │ │ ├─┼────┼──────┼─────┼─────┼──────┼────┼────────┼────────┤ │07│98,250元│自105.07.28 │88,530.6元│105.10.24 │自105.10.25 │2.2535%│ 自105.10.27起 │ 自106.04.27起 │ │ │ │至105.10.26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6.04.26止 │ 至清償日止 │ │ │ │止 │ │ │ │ │ │ │ │ │ │ │ │ │ │ │ │ │ ├─┼────┼──────┼─────┼─────┼──────┼────┼────────┼────────┤ │08│32,750元│自105.07.28 │29,510.2元│105.10.24 │自105.10.25 │2.2535%│ 自105.10.27起 │ 自106.04.27起 │ │ │ │至105.10.26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6.04.26止 │ 至清償日止 │ │ │ │止 │ │ │ │ │ │ │ │ │ │ │ │ │ │ │ │ │ ├─┼────┼──────┼─────┼─────┼──────┼────┼────────┼────────┤ │09│285,067.│自105.08.22 │256,439.83│105.10.24 │自105.10.25 │2.2535%│ 自105.11.19起 │ 自106.05.19起 │ │ │5元 │至105.11.18 │元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6.05.18止 │ 至清償日止 │ │ │ │止 │ │ │ │ │ │ │ ├─┼────┼──────┼─────┼─────┼──────┼────┼────────┼────────┤ │10│95,022.5│自105.08.22 │85,479.94 │105.10.24 │自105.10.25 │2.2535%│ 自105.11.19起 │ 自106.05.19起 │ │ │元 │至105.11.18 │元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6.05.18止 │ 至清償日止 │ │ │ │止 │ │ │ │ │ │ │ ├─┼────┼──────┼─────┼─────┼──────┼────┼────────┼────────┤ │11│71,505元│自105.08.26 │64,306.75 │105.10.24 │自105.10.25 │2.2535%│ 自105.11.25起 │ 自106.05.25起 │ │ │ │至105.11.24 │元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6.05.24止 │ 至清償日止 │ │ │ │止 │ │ │ │ │ │ │ ├─┼────┼──────┼─────┼─────┼──────┼────┼────────┼────────┤ │12│23,835元│自105.08.26 │21,435.59 │105.10.24 │自105.10.25 │2.2535%│ 自105.11.25起 │ 自106.05.25起 │ │ │ │至105.11.24 │元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6.05.24止 │ 至清償日止 │ │ │ │止 │ │ │ │ │ │ │ ├─┼────┴──────┼─────┼─────┴──────┴────┴────────┴────────┤ │計│1,521,078元 │1,368,335.│ │ │合│ │96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