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 原告
- 王凱平
- 原告
- 麥修仁
- 被告
- 威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威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