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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原告
王凱平
原告
麥修仁
被告
威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威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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