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鍾嘉村、吳俊慶
- 原告乖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原 告 乖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黃思維律師 蔡儀律師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李昱葳律師 高貴瑛 被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慶 訴訟代理人 廖苡儂律師 複代理 人 林正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就原告主張於民國103年9月25日已將購置之油品退貨予被告(如原證74)表示意見(即有無該項事實及退貨之原 因,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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