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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乖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思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昱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貴瑛
被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慶
訴訟代理人
廖苡儂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正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就原告主張於民國103年9月25日已將購置之油品退貨予被告(如原證74)表示意見(即有無該項事實及退貨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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