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 原告
- 乖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嘉村
- 訴訟代理人
- 孫德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思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玫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昱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貴瑛
- 被告
-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慶
- 訴訟代理人
- 廖苡儂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正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就原告主張於民國103年9月25日已將購置之油品退貨予被告(如原證74)表示意見(即有無該項事實及退貨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