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 上訴人
- 許文鼎
- 被上訴人
- 賴林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9萬2,032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7月20日以107年度抗字第89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該案件卷宗可佐。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