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張宇葭
- 法定代理人戴春發、雨宮冬樹
- 上訴人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香港商貝樂可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2號上 訴 人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被 上訴人 香港商貝樂可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雨宮冬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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