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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張宇葭
  •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雨宮冬樹

  • 上訴人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香港商貝樂可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2號上 訴 人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被 上訴人 香港商貝樂可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雨宮冬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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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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