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原告
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剛
被告
張育菁

      林嘉樑

      洪啟瑞

      林殷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