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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香港商南川國際有限公司(ORIENT RIVER

      INTERNATIONAL LTD.)

兼法定代理 林宏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淑燕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38,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2,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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