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香港商南川國際有限公司(ORIENT RIVER
INTERNATIONAL LTD.)
兼法定代理 林宏洋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淑燕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38,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2,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