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仁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535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43 萬1,212 元,折合新臺幣為1,077 萬5,132 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4 月26日人民幣1 元現金賣出匯率4.432 新臺幣計算,2,431,212 ×4.432 ≒10,775,132,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60,2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