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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原   告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卞模良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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