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54號原 告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卞模良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95,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