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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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哲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卞模良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