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72號原 告 劉家梅 被 告 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教育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以106年度補字第72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不得抗告,且於106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