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 原告
- 劉家梅
- 被告
- 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教育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以106年度補字第72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不得抗告,且於106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