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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林春鈴蘇嘉豐王沛元

  • 當事人
    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正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原 告 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偉強律師 原 告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景翔律師 李佳倫律師 原 告 法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丁志達律師 被 告 劉正順(即劉周鴛鴦之承受訴訟人) 劉正清(即劉周鴛鴦之承受訴訟人) 劉正義(即劉周鴛鴦之承受訴訟人) 劉逸蓁(即劉周鴛鴦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清塗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正順、劉正清、劉正義、劉逸蓁為被告劉周鴛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述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周鴛鴦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8年8月4日死亡 ,其配偶劉火土、長女劉玉真已先於劉周鴛鴦而死亡,其四子劉正興則已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家事庭以108年度司繼 字第2007號准予備查,有本院家事庭108年9月26日函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八第233頁),並經本院調取該拋棄繼承事 件卷宗核閱無訛。至劉周鴛鴦尚生存之其餘子女即長子劉正順、次子劉正清、三子劉正義、次女劉逸蓁,依法為劉周鴛鴦之繼承人,且查無曾聲明拋棄繼承之紀錄(見本院卷八第237頁)。因該4人及原告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該4人為被告劉周鴛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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