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許為城、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原 告 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偉強律師 原 告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景翔律師 李佳倫律師 原 告 法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丁志達律師 被 告 劉正順(即劉周鴛鴦之承受訴訟人) 劉正清(即劉周鴛鴦之承受訴訟人) 劉正義(即劉周鴛鴦之承受訴訟人) 劉逸蓁(即劉周鴛鴦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清塗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正順、劉正清、劉正義、劉逸蓁為被告劉周鴛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述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周鴛鴦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8年8月4日死亡 ,其配偶劉火土、長女劉玉真已先於劉周鴛鴦而死亡,其四子劉正興則已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家事庭以108年度司繼 字第2007號准予備查,有本院家事庭108年9月26日函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八第233頁),並經本院調取該拋棄繼承事 件卷宗核閱無訛。至劉周鴛鴦尚生存之其餘子女即長子劉正順、次子劉正清、三子劉正義、次女劉逸蓁,依法為劉周鴛鴦之繼承人,且查無曾聲明拋棄繼承之紀錄(見本院卷八第237頁)。因該4人及原告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該4人為被告劉周鴛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