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許為城、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原 告 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偉強律師 原 告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景翔律師 李佳倫律師 洪婉珩律師 原 告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法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丁志達律師 被 告 高清��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一審) 鍾佩君律師(二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高清塗」之記載應更正為「高清��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高清塗」,其姓名應寫作「高清」,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查。爰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