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 原 告
- 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為城
- 訴訟代理人
- 陳憲政律師
- 複 代理人
- 陳偉強律師
- 原 告
-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為城
- 訴訟代理人
- 方瓊英律師
- 徐志明律師
- 複 代理人
- 許景翔律師
- 李佳倫律師
- 洪婉珩律師
- 原 告
-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法蘭德建設股份有限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為城
- 訴訟代理人
- 陳錫川律師
- 丁志達律師
- 被 告
- 高清𡍼
- 訴訟代理人
- 張香堯律師(一審)
- 鍾佩君律師(二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高清塗」之記載應更正為「高清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高清塗」,其姓名應寫作「高清」,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查。爰裁定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