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 原告
- 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陽
- 原告
- 立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陽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耀中律師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馮基源律師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峻亦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欣萍律師
- 被告
- 黃志峯
- 訴訟代理人
- 莊賀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柱律師
- 被告
- 徐意騰
- 被告
- 劉正康
- 被告
- 翁維伶
- 被告
- 廖大豪
- 被告
- 鄭宇雯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瑄憶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提出原證四十二原本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