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吳昕陽
- 原告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立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8號原 告 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陽 原 告 立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陽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耀中律師 馮基源律師 吳峻亦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欣萍律師 被 告 黃志峯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張世柱律師 被 告 徐意騰 劉正康 翁維伶 廖大豪 鄭宇雯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提出原證四十二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黃巧吟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