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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原告
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陽
原告
立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陽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耀中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峻亦律師
複代理人
林欣萍律師
被告
黃志峯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被告
徐意騰
被告
劉正康
被告
翁維伶
被告
廖大豪
被告
鄭宇雯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提出原證四十二原本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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