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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原告
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剛毅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被告
維德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少禾
被告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智
被告
愛皮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邦
被告
國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邦
被告
林建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德電腦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28,940元(計算式如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824元,扣除原告前繳104,048元,尚欠204,77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計算式:

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地下之1、地下之2、地下之3:建物合計面積411.73坪×每坪新臺幣78,000元=32,114,940元

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之4:建物面積3坪×每坪新臺幣78,000元=234,000元

三、被告積欠6個月租金:新臺幣1,380,000元

四、總計:32,114,940元+234,000元+1,380,000元=33,728,9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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