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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上訴人
維德電腦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古少禾
上訴人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智
上訴人
愛皮皮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國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建邦
上訴人
林建燁

上列上訴人維德電腦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合0計為新臺幣(下同)6,635,263元(計算式詳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1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計算式:

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A部分面積、地下之1、B部分、地下之2編號C部分、地下之3編號D部分、地下之4編號K部分、K1部分,建物合計面積686.57215坪×每坪新臺幣78,000元=5,355,263元(元以下4捨5入)2,114,940元

二、租金:128萬元。

一、二,合計0000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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