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陳達垠、詹仁雄
- 原告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野火娛樂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41號原 告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世界雲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垠 訴訟代理人 洪欣儒律師 李昀蓁律師 被 告 野火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詹仁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3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黃巧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