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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原告
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君威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被告
博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英彰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蘇芳儀律師

      黃珮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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