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 原告
- 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君威
- 訴訟代理人
- 崔百慶律師
- 被告
- 博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英彰
- 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蘇芳儀律師
黃珮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