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賴淑美
- 法定代理人潘君威、劉英彰
- 原告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博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05號原 告 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君威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被 告 博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英彰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蘇芳儀律師 黃珮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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