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40號
- 原告
- 陳水明
- 原告
- 柯福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佳真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龔君彥律師
- 被告
-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邦能
- 被告
- 范揚立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瑞智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朵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侯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