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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林芳華
  • 法定代理人
    劉邦能、范朵賢

  • 原告
    陳水明
  • 被告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范揚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40號原   告 陳水明 柯福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 龔君彥律師 被   告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邦能 被   告 范揚立 英屬維京群島商瑞智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朵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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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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