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40號原 告 陳水明 柯福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 龔君彥律師 被 告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邦能 被 告 范揚立 英屬維京群島商瑞智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朵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