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10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劉子旭
- 被告
- 安吉明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白峻誠
- 被告
- 陳瑞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事實及理由四第三行第一字關於「被」之記載,應更正為「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