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23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廖昱豪
- 被告
- 可莉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佳穎
- 被告
- 吳水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聲請應視為起訴(本院卷第5 頁)。原告僅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裁判費7 萬295 元,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暨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9、2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紀錄可參(本院卷第26至27頁),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