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4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懋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純純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1月1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2,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