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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薛嘉珩
  • 法定代理人
    嚴純純、林憲銘

  • 原告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懋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4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懋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純純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1月1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2,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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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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