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4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懋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純純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8 年2 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