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素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彩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 萬0,6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2,2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