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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堂麒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益帖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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