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71號上 訴 人 陳堂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帖國際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本訴部份47萬元+反訴部份20萬元=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