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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上訴人
陳堂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帖國際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本訴部份47萬元+反訴部份20萬元=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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