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72號
- 原告
- 三和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詠竣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莉雅律師
- 被告
-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月屏
- 訴訟代理人
- 林雯琦律師
黃誠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第五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補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已於事實及理由欄貳、五、綜上所述處載明「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故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應屬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