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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7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李子寧

原告
三和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詠竣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王莉雅律師
被告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月屏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黃誠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第五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補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已於事實及理由欄貳、五、綜上所述處載明「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故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應屬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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