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訴訟代理人
- 趙學涵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鑑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東車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8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5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