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訴訟代理人
- 趙學涵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鑑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東車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