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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10號

原告
呂尚餘
原告
朱百炫
原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告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被告
何燿廷
被告
袁國章
被告
宬實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袁凡瓔
被告
宸博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建龍
被告
沛智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峻銘
兼法定代理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律師
被告
吳敏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等事件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事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前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判決乙件可稽。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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