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10號原 告 呂尚餘 朱百炫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被 告 何燿廷 被 告 袁國章 宬實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袁凡瓔 被 告 宸博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建龍 被 告 沛智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峻銘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律師 被 告 吳敏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等事件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事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前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判決乙件可稽。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