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10號
- 原告
- 呂尚餘
- 原告
- 朱百炫
- 原告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勵新律師
- 被告
-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益國
- 被告
- 何燿廷
- 被告
- 袁國章
- 被告
- 宬實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袁凡瓔
- 被告
- 宸博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建龍
- 被告
- 沛智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峻銘
- 兼法定代理人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裕智律師
- 被告
- 吳敏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等事件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事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前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判決乙件可稽。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