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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1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淑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晶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良
法定代理人
郭旭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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