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成樑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