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41號
- 原告
- 天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凱柏實業股份
- 原告
- 有限公司、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正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治群等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金字第4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