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天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41號 原 告 天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凱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正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治群等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金字第41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