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69號
- 原告
- 許德正
- 訴訟代理人
- 廖威智律師
- 被告
- 標準金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69號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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