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69號原 告 許德正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被 告 標準金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6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