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76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陸怡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煒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禎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譓伊律師
- 承受訴訟人
- 張雅清
- 承受訴訟人
- 許盧惠華
- 承受訴訟人
- 許文通
- 承受訴訟人
- 陳玉珍
- 承受訴訟人
- 陳月美
- 承受訴訟人
- 李麗齡
- 承受訴訟人
- 張淑美
- 承受訴訟人
- 徐碧鴻
- 承受訴訟人
- 許偉良
- 承受訴訟人
- 范永興
- 被告
-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原樂陞科技)
- 法定代理人
- 趙畊遠
- 訴訟代理人
- 韓世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元楷律師
- 被告
- 謝東波
- 訴訟代理人
- 孫德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思維律師
- 被告
- 鄭鵬基
- 訴訟代理人
- 張炳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炳旭律師
- 被告
- 林蓓心
- 訴訟代理人
- 龔新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克成律師
- 被告
- 劉柏園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英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矜婷律師
- 被告
- KINGKONG DEVELOPMENT LLC.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金龍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乃文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閻道至律師
- 被告
- 張書泓
- 訴訟代理人
- 陳令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明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蔣昕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唐嘉瑜律師
- 被告
- 李永萍
- 訴訟代理人
- 陳業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宛葶律師
- 被告
- 陳文茜
- 訴訟代理人
- 謝穎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啓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賢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名威律師
- 被告
- 尹啟銘
- 訴訟代理人
- 董浩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唐月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駿安律師
- 被告
- 許飛龍
- 被告
- 陳國華
- 被告
- 陳逸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康雲龍律師
- 被告
- 李柏衡
- 被告
- 許仁慈
- 被告
- 王怡婷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子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宛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茹律師
- 被告
- 王彥鈞
- 被告
- 曾祥裕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鳴濤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兆慶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欣頤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琬鈺律師
- 被告
-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傅文芳
- 訴訟代理人
- 洪珮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立坪律師
- 被告
- 楊博智
- 被告
- 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樫埜由昭(KASHINO YOSHIAKI)
- 被告
- 潘彥州
- 訴訟代理人
- 蕭壬宏律師
- 被告
- 林宗漢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被告
- 王佶
- 訴訟代理人
- 江東原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盛德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岱蓉律師
- 被告
-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大宇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伯勳律師
- 楊宗憲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
- 林勝國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陳姝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雅清、許盧惠華、許文通、陳玉珍、陳月美、李麗齡、張淑美、楊宗憲、林勝國、徐碧鴻、許偉良、范永興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依第28條第1項撤回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或仲裁程序當然停止,該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或仲裁,法院或仲裁庭亦得依職權命該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承受訴訟或仲裁,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張雅清、許盧惠華、許文通、陳玉珍、陳月美、李麗齡、張淑美、楊宗憲、林勝國、徐碧鴻、許偉良、范永興原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與原告,由原告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訴訟,嗣因張雅清、許盧惠華、許文通、陳玉珍、陳月美、李麗齡、張淑美、楊宗憲、林勝國、徐碧鴻、許偉良、范永興等人所使用之帳戶,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認定係被告不法行為所使用之人頭帳戶,經原告於109年3月5日具狀終止訴訟實施權授與關係(見卷本十一第13頁),是本件關於原告就張雅清、許盧惠華、許文通、陳玉珍、陳月美、李麗齡、張淑美、楊宗憲、林勝國、徐碧鴻、許偉良、范永興部分之訴訟程序已當然停止,惟張雅清、許盧惠華、許文通、陳玉珍、陳月美、李麗齡、張淑美、楊宗憲、林勝國、徐碧鴻、許偉良、范永興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由本院職權以裁定命張雅清、許盧惠華、許文通、陳玉珍、陳月美、李麗齡、張淑美、楊宗憲、林勝國、徐碧鴻、許偉良、范永興就各自求償金額部分承受訴訟。
三、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