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張心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7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陸怡君律師 林煒倫律師 複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陳譓伊律師 承受訴訟人 張雅清 許盧惠華 許文通 陳玉珍 陳月美 李麗齡 張淑美 楊宗憲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 林勝國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徐碧鴻 許偉良 范永興 被 告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原樂陞科技) 法定代理人 趙畊遠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沈元楷律師 被 告 謝東波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黃思維律師 被 告 鄭鵬基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蕭炳旭律師 被 告 林蓓心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楊克成律師 被 告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被 告 KINGKONG DEVELOPMENT LLC. 兼 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乃文律師 閻道至律師 被 告 張書泓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複代理人 徐明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 被 告 李永萍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林宛葶律師 被 告 陳文茜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魏啓翔律師 吳賢明律師 羅名威律師 被 告 尹啟銘 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陳彥竹律師 唐月妙律師 黃駿安律師 被 告 許飛龍 陳國華 陳逸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雲龍律師 被 告 李柏衡 許仁慈 王怡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宛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家茹律師 被 告 王彥鈞 曾祥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許兆慶律師 林欣頤律師 複代理人 蘇琬鈺律師 被 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傅文芳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黃立坪律師 被 告 楊博智 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樫埜由昭(KASHINO YOSHIAKI) 被 告 潘彥州 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律師 被 告 林宗漢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王佶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複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江岱蓉律師 被 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顏伯勳律師 陳姝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雅清、許盧惠華、許文通、陳玉珍、陳月美、李麗齡、張淑美、楊宗憲、林勝國、徐碧鴻、許偉良、范永興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依第28條第1項撤回訴訟或仲裁 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或仲裁程序當然停止,該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或仲裁,法院或仲裁庭亦得依職權命該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承受訴訟或仲裁,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張雅清、許盧惠華、許文通、陳玉珍、陳月美、李麗齡、張淑美、楊宗憲、林勝國、徐碧鴻、許偉良、范永興原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與原告,由原告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訴訟,嗣因張雅清、許盧惠華、許文通、陳玉珍、陳月美、李麗齡、張淑美、楊宗憲、林勝國、徐碧鴻、許偉良、范永興等人所使用之帳戶,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認定係被告不法行為所使用之人頭帳戶,經原告於109年3月5日具狀終 止訴訟實施權授與關係(見卷本十一第13頁),是本件關於原告就張雅清、許盧惠華、許文通、陳玉珍、陳月美、李麗齡、張淑美、楊宗憲、林勝國、徐碧鴻、許偉良、范永興部分之訴訟程序已當然停止,惟張雅清、許盧惠華、許文通、陳玉珍、陳月美、李麗齡、張淑美、楊宗憲、林勝國、徐碧鴻、許偉良、范永興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由本院職權以 裁定命張雅清、許盧惠華、許文通、陳玉珍、陳月美、李麗齡、張淑美、楊宗憲、林勝國、徐碧鴻、許偉良、范永興就各自求償金額部分承受訴訟。 三、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