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張心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7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陸怡君律師 複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民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KINGKONG DEVELOPMENTINC.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 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列被告KINGKONG DEVELOPMENT INC.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許金龍,惟許金龍僅係前開公司於本國境內之投資代理人,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卷宗可憑,而原告復未能提出被告KINGKONG DEVELOPMENTINC.公司之登記資料以實其說,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 已不合程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KINGKONG DEVELOPMENT INC.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