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76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陸怡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禎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譓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民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KINGKONG DEVELOPMENTINC.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列被告KINGKONG DEVELOPMENT INC.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許金龍,惟許金龍僅係前開公司於本國境內之投資代理人,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卷宗可憑,而原告復未能提出被告KINGKONG DEVELOPMENTINC.公司之登記資料以實其說,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已不合程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KINGKONG DEVELOPMENT INC.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