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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91號

原告
傅應龍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複代理人
莊巧玲律師
被告
顧定軒律師(即陳功源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張珈嫚
被告
林美雲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律師
被告
豪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超越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被告
共同法定代
兼上列被告
理人 郭光倫
上列三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林承毅律師
被   告 緯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鵬騏
上列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任俞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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