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簡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俞百羽 被 上 訴人 林明昇 李岳霖(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賴麗真(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林敏浩(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陳毓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344條 第1項第5款提出被上訴人林明昇擔任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任內購買新飛機及決定賣飛機、投資成立及決定解散威航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內部評估報告。如拒絕提出,應具狀說明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