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22號聲 請 人 台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大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吳華瑋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22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暉順機電│台北富邦商業│106年3月31日│442,153元 │JJ0251724 │ │ │有限公司│銀行莊敬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