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24號聲 請 人 傲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勝光 送達代收人 郭麗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陳惠娟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2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傲勝有限公│臺灣土地銀│106年4月30日│32,700元 │CT1715133 │ │ │司 鍾勝光│行信義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