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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請人
海必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賢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7號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林良惠│玉山商業│105年9月30日│116,500元 │CA9486130 ││ │ │銀行長春│ │ │ ││ │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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