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77號聲 請 人 永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卓 代 理 人 陳淑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順延,故於民國106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郭書妤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7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永慕企業有限│第一商業銀│106年2月15日│317,625元 │HA1067087 │ │ │公司 陳冠卓│行八德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