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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7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77號

聲請人
永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卓
代理人
陳淑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順延,故於民國106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7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永慕企業有限│第一商業銀│106年2月15日│317,625元 │HA1067087 ││ │公司 陳冠卓│行八德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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